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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機關通報次日起4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機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5年9月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F115010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F2150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或CG01010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等其中一項。
2.投標廠商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半年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單價決標,每枚金戒指重量為7分5厘(+-0.1厘),成色扣除檢驗儀器誤差值後,含金量須達99.75%(含)以上,每枚預算單價為新臺幣5,000元整,預估需求數量950枚(每枚均須含絨布盒及保單)。
2.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際交貨數量結算契約價金;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
3.機關得於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475萬元整之額度內,調整實際採購數量,且應於決標日起3個工作天內以履約通報單通報廠商採購數量。
4.廠商投標價應含金料費、製作費、耗損、運費、稅金、鑑定費及契約所約定之完成履約所有相關費用。(模具另由本機關提供)
5.廠商應提供金料之合法來源證明或海關進口報關文件。
6.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7.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3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3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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