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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12年2月7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02813號函先行修正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等其中一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底價為新臺幣(以下同)208萬5,000元。
二、本採購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10萬元;另得標廠商須繳納履約保證金20萬元及保固保證金6萬元。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5月4日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112年5月5日以前。
四、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應重新領標,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五、預定決標日期:112年5月26日。
六、其他事項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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