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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p-a503@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1103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15年2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153001979號函修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期限短且無編列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等其中一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所、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底價為新臺幣(以下同)432萬1,000元。
二、本採購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22萬元;另得標廠商須繳納履約保證金44萬元及保固保證金13萬元。
三、廠商提供之設備不得為大陸廠牌,且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即115年6月15日以前)。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五、本次為第2次招標,招標文件未經改變,允許廠商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六、預定決標日期:115年7月6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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