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op-a503@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2年之後續擴充權利;其中116年與117年上限金額各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2.廠商於履約期間,經機關於當年度依履約情形以服務水準協議(SLA)評核,如扣罰未逾10點,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其辦理次一年度之後續擴充。
3.115年評核標準詳如契約附件-徵求服務建議書說明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履約期限短且無編列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I103060管理顧問業或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等任一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所、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即115年3月16日以前)。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二、如本採購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應重新領標,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惟如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允許廠商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三、預定決標日期:115年5月8日。
四、本採購案採固定價格給付,有關服務建議書製作方式請詳閱本案評選須知規定,其他事項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