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dop-a510@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之財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F115010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F215010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或CG01010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等其中一項。
2.投標廠商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
其他
2.本採購案採單價決標,每枚金戒指重量為7分5厘(+-0.1厘),成色扣除檢驗儀器誤差值後,含金量須達99.75%(含)以上,每枚預算單價為新臺幣5,000元整,預估需求數量950枚(每枚均須含絨布盒及保單)。
3.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時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際交貨數量結算契約價金,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履約期間機關得於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475萬元整之額度內,調整採購數量,並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以履約通報單通報廠商採購數量。
4.廠商投標價應含本案履約所需之相關費用,如金料費、製作費、鑑定費、耗損及稅金等。(模具另由本機關提供)
5.廠商應提供金料之合法來源證明或海關進口報關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即106年5月4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即106年5月8日)。
7.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金戒指採購需求表及契約草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