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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416號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81102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416號)行政大樓1樓會議/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約規定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416號
履約期限
111年6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為「F501060 餐館業」、「F501990 其他餐飲業(伙食包作)」或「C199030 即食餐食製造業」等,依法得提供採購標的,合法設立登記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之業者。
附加說明
1.本案規格疑義洽詢人員:王小姐(07-3514645分機1111);採購程序疑義洽詢人員:莊小姐(07-3514645分機1502)。
2.有關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詳見評選須知,請廠商於投標前詳閱各招標文件。另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應針對需求說明書內容及評選須知評分項目製作,以利評選委員評分。
3.本案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開標時先進行資格審查作業,資格審查合格廠商由本家另行通知時間及地點進行評選作業,嗣後洽優勝廠商依序議價(約)。
4.本案具開口契約性質,餐食費用部分按需求說明書中所列三餐單價及本家提供之每日三餐用餐人數,每月按實際供應數量核算付款;人事費用部分按需求說明書所載履約人力,每月撥付相應之固定費用,詳見契約條款及需求說明書之內容。
5.因應近期物價波動,餐食費用部分於本案契約設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6.決標後廠商服務建議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得標廠商應據以履約。
7.本採購案如逾111年6月1日決標,則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開始依需求說明書內容履約供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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