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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標的藥品於採購當年度(108年)內,得依原預估數量30%(30,000錠)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日起18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分批交貨,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並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或本署指定地點。
(五)配送期限: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7日曆天內,由廠商送達各指定地點。
(六)送運地點:於辦公時間內由廠商負責將藥品運送至機關指定之地點(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配送點上限5處)。
(七)交貨藥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詳附件採購規格。
(八)最小包裝單位應附使用說明書或仿單。仿單語言非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九)最小包裝單位外應附有品名、製造商、廠址、廠商、地址及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
(十)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詳附件採購規格。
(十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十二)機關最低訂購量為預估採購數量之50%,超出最低訂購量部分依實際需求交貨,其減少或未予訂購至預估採購數量時,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廠商不得拒絕。
(十三)藥品使用期間,有效日期於6個月內時,廠商須無條件替換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藥品。
(十四)廠商應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藥害救濟金徵收規定辦理。
(十五)以上藥品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3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十六)本規格及說明部分,如有未盡事宜得於議價前補充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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