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711/373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度公費抗結核藥品moxifloxacin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4/20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4/21 14: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地下一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0萬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依藥事法取得之藥商(西藥項目) 許可執照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其他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藥品證明文件:
(1)藥品仿單,如仿單語言非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2)投標藥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3)投標藥品係國內藥廠產製者,需檢附通過我國PIC/S GMP認證文件影本;若為國外藥產產製者,需檢附我國核發之產製藥廠GMP認證文件影本。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日起18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分批交貨,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並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或本署指定地點。
(五)配送期限: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7日曆天內,由廠商送達各指定地點。
(六)送運地點:於辦公時間內由廠商負責將藥品運送至機關指定之地點(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配送點上限5處)。
(七)交貨藥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
1.廠商應提供藥物外觀及外包裝資料以供本署指定配送之醫院入庫建檔。
2.交貨藥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3.廠商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PIC/S GMP藥廠(或GDP倉儲)為倉儲地點。
4.廠商平時應清點庫存數量並做成書面紀錄;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廠商不得拒絕。
5.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如保管期間有發生失竊或損壞或其他之情形者造成藥品短少,廠商應於一星期內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6.廠商應善盡保管之責,按照GMP/GDP相關規定儲藏所託付保管之藥品,於保管/配送期間若有因外來突發事件或人為疏失導致藥劑潮濕、變性、毀壞、滅失等無法使用或短少之情事,廠商應於一星期內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7.藥品回收:於契約期限內,因機關原因需回收已配送之藥品,或受配單位奉機關指示寄回藥品至廠商倉儲地點,廠商應協助回收、理貨及提供後續保管及配送服務,機關不另付費。
8.分批交貨,以2批為上限,經驗收合格後依先進先出原則分批交貨,由機關依據各醫院需求數量,彙製「抗結核免費藥品配送表」,廠商按表配送至機關指定之受配點,並請配送點之人員進行簽收。
9.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10.藥品運送過程需合乎GDP送運條件,且藥品不得破損或變性之情事,如運送過程中造成藥品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符合採購規格之藥品。
(八)最小包裝單位應附使用說明書或仿單。仿單語言非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九)最小包裝單位外應附有品名、製造商、廠址、廠商、地址及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
(十)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詳附件採購規格。
(十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十二)機關最低訂購量為預估採購數量之50%,超出最低訂購量部分依實際需求交貨,其減少或未予訂購至預估採購數量時,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廠商不得拒絕。
(十三)藥品使用期間,有效日期於6個月內時,廠商須無條件替換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藥品。
(十四)廠商應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藥害救濟金徵收規定辦理。
(十五)以上藥品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3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十六)本規格及說明部分,如有未盡事宜得於議價前補充說明。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4-17T00:15:24+08:00
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3711/3730
電子郵件信箱
a872083@cdc.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依藥事法取得之藥商(西藥項目) 許可執照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其他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藥品證明文件: (1)藥品仿單,如仿單語言非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2)投標藥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3)投標藥品係國內藥廠產製者,需檢附通過我國PIC/S GMP認證文件影本;若為國外藥產產製者,需檢附我國核發之產製藥廠GMP認證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交貨產品之有效期限需為驗收日起18個月(含)以上。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交貨期限:本案分批交貨,廠商應自接獲機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就機關通知之數量完成備貨,並通知機關驗收。 (四)驗收地點:得標廠商國內貯存地點或本署指定地點。 (五)配送期限:經機關驗收合格次日起7日曆天內,由廠商送達各指定地點。 (六)送運地點:於辦公時間內由廠商負責將藥品運送至機關指定之地點(配送地點不以一處為限,配送點上限5處)。 (七)交貨藥品之保管貯存及配送: 1.廠商應提供藥物外觀及外包裝資料以供本署指定配送之醫院入庫建檔。 2.交貨藥品於機關驗收完成後,未送達各受配點前,廠商應負保管、運送之完全責任;其保管費用已計入契約金額。 3.廠商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PIC/S GMP藥廠(或GDP倉儲)為倉儲地點。 4.廠商平時應清點庫存數量並做成書面紀錄;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廠商不得拒絕。 5.廠商提供之倉儲場地應有必要之各項安全設施(如保全、警衛及保險等),如保管期間有發生失竊或損壞或其他之情形者造成藥品短少,廠商應於一星期內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6.廠商應善盡保管之責,按照GMP/GDP相關規定儲藏所託付保管之藥品,於保管/配送期間若有因外來突發事件或人為疏失導致藥劑潮濕、變性、毀壞、滅失等無法使用或短少之情事,廠商應於一星期內補足所缺庫存貨(須符合採購規格)及再次報驗。若無法於期限內補足及報驗時,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 7.藥品回收:於契約期限內,因機關原因需回收已配送之藥品,或受配單位奉機關指示寄回藥品至廠商倉儲地點,廠商應協助回收、理貨及提供後續保管及配送服務,機關不另付費。 8.分批交貨,以2批為上限,經驗收合格後依先進先出原則分批交貨,由機關依據各醫院需求數量,彙製「抗結核免費藥品配送表」,廠商按表配送至機關指定之受配點,並請配送點之人員進行簽收。 9.若有緊急需求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所提數量交貨驗收,並於運送期限內配送至機關指定之接收單位。 10.藥品運送過程需合乎GDP送運條件,且藥品不得破損或變性之情事,如運送過程中造成藥品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符合採購規格之藥品。 (八)最小包裝單位應附使用說明書或仿單。仿單語言非英文,請翻譯成中文。 (九)最小包裝單位外應附有品名、製造商、廠址、廠商、地址及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 (十)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詳附件採購規格。 (十一)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式,其有關之專利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十二)機關最低訂購量為預估採購數量之50%,超出最低訂購量部分依實際需求交貨,其減少或未予訂購至預估採購數量時,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廠商不得拒絕。 (十三)藥品使用期間,有效日期於6個月內時,廠商須無條件替換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藥品。 (十四)廠商應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藥害救濟金徵收規定辦理。 (十五)以上藥品於採購當年度內,得依原預估數量3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增購。 (十六)本規格及說明部分,如有未盡事宜得於議價前補充說明。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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