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shuan75@kmph.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以金額上限新臺幣500萬元整,於110年6月30日前保留增購之權利,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依實際需求購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388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證案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資料須為本採購標的物之相關廠商)。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新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如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之影本(證明書上查詢日期以截標日前半年內取得方為有效且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格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項經費因內容屬於年度預算,如因政府法令或高雄市政府預算審議結果,未獲通過或遭刪減,致無法按期給付價款,本大隊得終止本契約或通知得標廠商變更付款方式。如因此造成得標廠商任何損失,本大隊概不負責。本案俟法定預算通過後生效,惟新年度已開始,而當年度法定預算尚未通過,採購付款得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