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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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期間:1年。
2.後續擴充金額:採購金額(上網公告之預算金額+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以新臺幣35萬元為上限。
3.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本案計畫相關之項目。
4.若有增加之經費來源,且得標廠商執行情形良好,經本校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洽原廠商辦理契約新增項目之議價。(原契約已包含之項目,其單價依原契約條件計價不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立東華國民中學圖書室或多功能體育教室或閱覽室(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五段5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3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五段5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營業項目及代碼:營業項目及代碼:「土木包工業,E102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建物裝修及裝潢業(此小類名稱內之所有細類),E801***」、或營業項目標示有「地板或地坪安裝」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2.廠商應配合本校之上課時間,於施工教室之非上課時段或例假日、放假日之時間施工,且當施工教室地坪拆除尚未安裝新地坪時,廠商必須架設臨時防護、封鎖措施,以防學校師生跌倒,這些廠商應自行依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估算工程施做成本反映於投標價中,包含於契約總價,機關不另給付。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4日曆天內開工。並於107年11月05日前限期完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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