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eff.caro.8888@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原契約驗收結算後1年內。
2.後續擴充金額: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上限。
3.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本案計畫相關或本校其他整建案之技術服務項目。
4.若有增加之經費來源,且得標廠商執行情形良好,經本校認可,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洽原廠商辦理契約新增項目之議價。(原契約已包含之項目,其單價依原契約條件計價不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立東華國民中學圖書室或多功能教室(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五段5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3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五段5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開業資格之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或顧
問公司。
2.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其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案有關之業者並
應附相關資料與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簽約日: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隔日起14日曆天內與機關簽約,簽約日即為契約開工日。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7日府授稅消字第1040269196號函規定,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三)本採購案聯絡人:臺中市立東華國民中學總務處事務組長呂淼江,電話:(04)25853219#402。
(四)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立東華國民中學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