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096141分機2215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llenlee@freeway.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工務組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7/02/0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7/02/07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三辦公室2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5千萬元整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07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文
其他:履約期限
第一工區:開工日起980日曆天,第二工區詳附加說明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已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原則及精神辦理招標及訂定契約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合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工程實績:於投標截止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橋梁工程,其實績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a)單次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b)累積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4.財力資格﹕投標廠商應提送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之證明文件,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5.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特別說明]
1.本工程之施工期限為:承包商應於第一工區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期(含)起算980日曆天內完工,第二工區於用地全部交付完成當日起算810日曆天完工,非經高公局核准不得延長。
2.本次公開招標為第2次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7年2月1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7年2月6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18-02-04T06:28:39+08:00
電子郵件信箱
allenlee@freeway.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工務組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三辦公室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第一工區:開工日起980日曆天,第二工區詳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已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原則及精神辦理招標及訂定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合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工程實績:於投標截止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橋梁工程,其實績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a)單次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b)累積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4.財力資格﹕投標廠商應提送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之證明文件,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5.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特別說明] 1.本工程之施工期限為:承包商應於第一工區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期(含)起算980日曆天內完工,第二工區於用地全部交付完成當日起算810日曆天完工,非經高公局核准不得延長。 2.本次公開招標為第2次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7年2月1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7年2月6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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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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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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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32-橋樑,高架快速道路,隧道及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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