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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規劃設計後續擴充之施工監造暨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其中施工監造部分,高公局得保留該項是否後續擴充之權利,即高公局得採其他方式辦理施工監造。
2.本案委辦監造費(詳投標須知)應配合細部設計定稿之施工期程、發包工程費,再詳予編列,並需符合「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光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履約期限
自本採購決標生效日起至完成工作驗收及結清服務費止
廠商資格摘要
參加本案投標之服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資格須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另技師事務所資格需提送「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2)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即計畫經理)及協同主持人須具有土木、結構或交通工程技師執業資格。本項須提送「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
(4)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者若有任何疑問須於民國107年2月2日前以本局提供之「廠商問題傳真表」填寫,以不記名方式電傳本局,本局將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前以「補充說明」答覆,如未公告即無補充說明。不按規定提出疑義,本局得不處理。
2.發布招標文件第(1)號補充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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