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52301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133 -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開標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171號(協和施工處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伍仟萬元整,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辦妥,若以票據繳納,抬頭請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171號(協和施工處供應組)
履約期限
本工程訂有進度里程碑及竣工期限,並應於開工日起2,968 日曆天內完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本公司標準契約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因字數限制,請參閱附加說明三、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及具有相當財力者納入評選項目評分。
其他: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二、本(第2)次公告修訂招標文件,內容請詳閱「招標文件修訂對照表」之電子檔(共9頁),不變更預算、工期,無涉及重大變更,請廠商重新下載。
三、基本資格:
(A)我國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E101011 綜合營造業。
b.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c.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如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d.納稅證明。
e.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上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A)a.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非「綜合營造業」者,允許外國廠商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 日曆天內辦理分公司登記,並提送本公司備查。未於規定期限辦理者,每逾1 日曆天計罰新台幣5,000 元。經催告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c.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單獨投標需檢附此項證書;若屬共同投標者,允許投標時至少一家廠商成員已取得本項證書,另一家外國廠商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 日曆天內取得本項證書,並提送本公司備查。)未於規定期限辦理者,依前述(B). b罰則辦理。
d.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 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提送本公司備查;經催告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