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b01537@ntbc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決標日起12個月內之增購權利,擴充金額為契約價金之100%,費用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召開議價會議,廠商提供之各項服務標準不得低於原契約之規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若未能於112年11月1日前決標,以決標日為契約起始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另公司執照亦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附加說明
1.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112年9月27日下午5時30分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機關秘書室(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領取。
(2)郵遞領取:廠商應附回郵大型信封領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領取「113年度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委外登錄作業採購案(案號:112042)」之招標文件,寄至前開地址;郵件往返時間,請廠商自行考量,倘有延誤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2.投標文件須於112年9月27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收件地點: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9樓總收文。截止投標日機關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開標時間順延至更新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工作日同時間,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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