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a13803@ntb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請詳閱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且
營業項目應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業」: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
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之營業項目應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
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4. 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所雇人員應具備並檢附以下文件:
(1) 「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
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
(2) 於有效期限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
(3) 屬受雇人員具前開資格及證書者,則應另行檢附「受雇人員在職證明文
件」(例如:勞工保險投保證明等)。
(以上皆影本)
二、 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 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
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
查復表代之。
5.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皆影本)
三、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負責人或所雇人員為消
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執業人員加入相關公會(例如:消
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
等)之會員證。
(以上皆影本)
四、領標方式: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郵遞領取方式: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總局大樓局部消防設備及管線汰換工程案」招標文件。
(三)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順延至更新後截止投標日之次工作日同時間開標。
(四)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下載時程。
(五)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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