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06 已決標公告

總局部分消防設備及管線汰換工程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決標日:115/05/0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唐意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989,745
原始預算
$ 13,112,573
底價金額
$ 12,981,448
決標折數
92.3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代碼 A.7.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明弘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陳明弘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803@ntb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4/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4/23 17:30
開標時間 115/04/24 14:30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且 營業項⽬應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業」: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 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之營業項⽬應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程業」或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 「全國商⼯⾏政服務入⼝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不再做為證明文 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4. 投標廠商之負責⼈或所雇⼈員應具備並檢附以下文件: (1) 「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證書」或「暫⾏執業證書(申請暫⾏從 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 (2) 於有效期限內之「消防設備⼈員執業執照」。 (3) 屬受雇⼈員具前開資格及證書者,則應另⾏檢附「受雇⼈員在職證明文 件」(例如:勞⼯保險投保證明等)。 (以上皆影本) ⼆、 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 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 查復表代之。 5.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皆影本) 三、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負責⼈或所雇⼈員為消 防設備師、消防設備⼠或暫⾏執業⼈員加入相關公會(例如:消 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公會、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 等)之會員證。 (以上皆影本) 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4/23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明弘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陳明弘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803@ntb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4/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4/23 17:30
開標時間
115/04/24 14:30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且 營業項⽬應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業」: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 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之營業項⽬應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程業」或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 「全國商⼯⾏政服務入⼝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不再做為證明文 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4. 投標廠商之負責⼈或所雇⼈員應具備並檢附以下文件: (1) 「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證書」或「暫⾏執業證書(申請暫⾏從 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 (2) 於有效期限內之「消防設備⼈員執業執照」。 (3) 屬受雇⼈員具前開資格及證書者,則應另⾏檢附「受雇⼈員在職證明文 件」(例如:勞⼯保險投保證明等)。 (以上皆影本) ⼆、 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 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 查復表代之。 5.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皆影本) 三、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負責⼈或所雇⼈員為消 防設備師、消防設備⼠或暫⾏執業⼈員加入相關公會(例如:消 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公會、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 等)之會員證。 (以上皆影本) 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4/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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