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ing2dsin@tc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份,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4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一)廠商資格條件: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國內具備有國土規劃、區域規劃、都市計畫、建築、環境規劃等專業之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法人團體,未受停權處分者。
(二)投標廠商所需繳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為營利事業機構者,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s://gcis.nat.gov.t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代之(影本)。
2.為法人團體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需檢附蓋有機關(構)或學校印信及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授權參選書或公函(正本)。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 (2)、(3)款,廠商不及檢附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影本):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公立研究機關(構) 、國內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信用證明文件。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授權書(正本)(得於行使議價時當場提出)。
8.議價標單(正本,應載明標價總額,倘與服務建議書中經費分析表總價不符者,以議價標單為準)。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