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ann50923@taichung.gov.tw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辦理國道4號后豐交流道增設東入西出匝道可行性研究提報中央審議,相關作業期程於後續議約時確認,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開標地點
交通局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或電子投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公司行號、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技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4,900,000元整。
貳、補充說明:
主案部分各階段作業期程:
1.第一階段
簽約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1式3份,經機關審查通過同意核備後,檢送該計畫核定本1式10份(含電子檔),作為日後執行本計畫之依據。另配合代辦機關申請經費撥款條件需求,廠商應於工作執行計畫書機關核備後90個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內容包含台13線與台3線鄰近國道4號路口交通改善策略。
2.第二階段
廠商應於工作執行計畫書機關核備後150個日曆天內完成所有工作項目,並提送期末報告書1式3份,機關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廠商應於審查會議結束次日起2日內提送會議紀錄,並經機關審查同意核備後,提送期末報告書核定本1式15份(含電子檔)至機關辦理驗收作業。
參、注意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招標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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