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港口路1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1份新臺幣2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港口路1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令設立之公司: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內須具有儀器、儀表安裝業(EZ0501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或裝設工程業(E701030)。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四) 提送之設備送審資料資格:提送之設備審查資料如規範所列相關證明(中文型錄或型錄為英文版須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譯文為中文)影本供查證。審查資料依型錄審查表順序彙整並以螢光筆於型錄上標示選用之型號與規格(詳下列附件一:型錄審查表)。※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附上述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特定證件(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7、9條辦理,原住民廠商具優先承攬本採購權利。):本案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個人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獨資商號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本案履約地點為花蓮縣(花蓮市),公告金額為66萬2,000元整(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屬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
本標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並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單進行審標、決 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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