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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採購案後續擴充期程36個月,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經費上限為新臺幣36萬元整(含稅)。
2.若預算審議不通過或無其他經費來源,則後續擴充不成立,另如預算被刪減者,機關得保留調整契約價金權利。
3.本案後續擴充部分,如得標廠商服務優良且無不良違規情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作業,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開標地點
本中心獅甲會館301會議室(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廠商,並具備本計畫履約能力之汽車租賃公司均得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中華民國合法登記立案之汽車租賃業。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專業登記證)。(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6681號函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為本局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本局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
(2)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1份,並於開標當場提出。
(3)切結書
(4)汽車租賃業營業執照。
(5)車輛型錄車籍資料(得標後,交付新車者,本項免附)。
(三)規格文件:公務汽車1部租賃案需求說明書。
(四)價格文件:
1.標價清單、投標標單暨切結書: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投標單,並蓋章,投標單文件其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財務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額中文大寫為準。投標單文件未按規定填寫、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該投標單視為無效標。
2.標價計價項目、數量及單位不得更改,未依規填寫或蓋章者,本局得洽廠商說明,其單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擇定。
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含標單)檢附齊全裝入標封內密封,封面署名公務汽車1部租賃案,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招標機關與標的名稱。並依招標公告規定期限內寄(送)達指定地點;若投標文件檢附不齊全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則視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