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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中心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廠商優先辦理議價。本案後續擴充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每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4萬元整(含稅),合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2萬元整(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開標地點
本中心獅甲會館會議室(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立案之汽車租賃公司,均得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
者無效。
(二)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內所定資格,但仍應附具之其他文件如下:
1.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若未依規定辦理或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4.投標標單清單及標單兼切結書:請填列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標價不得高於預算金額且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5.車輛型錄。
6.車籍資料(得標後,交付新車者,本項免附。)。
(三)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第2299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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