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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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84萬2,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188號7樓秘書室(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針對規格部份有疑義請洽詢本總隊訓練科廖先⽣(02-29421715*2502);
對招標文件若有疑義於上班時間洽詢本總隊後勤科范先⽣(02-29421701*2410)。
(⼆)本案決標⽅式為適⽤最有利標,評選⽅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固
定⾦額給付,餘請詳閱評選須知。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因颱風等災變,經⾏政院或新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上班時,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條第四項規定,以次⼀辦公⽇之同⼀截標時間或開標
時間代之(停⽌上班半⽇或⼀⽇均適⽤),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
標。
(五)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機關機或靜⾳;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
代理⼈並請攜帶⾝分證,嚴禁使⽤⼿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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