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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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1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0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小客車租賃業或與本採購項目符合之相關營業項目,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利審核。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須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以上各項文件需一次附於所投標封內,開標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上開証明文件內容。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2.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3.參加投標廠商所繳證件應為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4.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5.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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