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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 餘額,依合約單價增購(或服務項目)以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服務項目或工程案經費調整部分,以合約第3條規定議定之折扣率計算服務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惟若依法有涉及專業工程技師負責之部分,仍應委由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案招標方式採「電子領標」。
2.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開標程序:開標時間審核證件,審定後隨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
四、履約期限:詳本案契約第七條規定。
五、其他:
1.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繳款書繳納,但應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稅票。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六、本案第一次開標(詳招標公告日期)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審事宜請見本案邀標書及評審須知,開標審查符合資格之廠商,將另函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及地點,並依評審結果另通知辦理議價(約)。
七、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單及企劃書,屆時若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已簽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第1項採限制性招標,免受3家廠商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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