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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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廠商履約績效經機關評鑑(或評良良好),機關得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案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擴充期限為116年6月30日止或擴充金額用罄之日止。
(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文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之日,兩者先屆者為止,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許可證明文件(下列身分別可擇一證明):
(1)處理機構: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檢附證明文件須載明處理代碼至少含D-0299、D-0899。
(2)再利用機構:經各縣市環保單位審核通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資料) ,及檢附證明文件須載明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代碼至少含R-0201、R0801。
■4.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許可證明文件(下列身分別可擇一證明):
(1)處理機構: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檢附證明文件須載明處理代碼至少含D-0299、D-0899。
(2)再利用機構:經各縣市環保單位審核通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資料) ,及檢附證明文件須載明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代碼至少含R-0201、R0801。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
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
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
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
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3.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海岸
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03-3865711分機203)蕭瓊茹小姐。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
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文件應與招標文件相符。
【第一次更正招標公告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114年11月24日2N1140015736核准簽辦理。
二、變更本案招標文件:
(一)01投標須知:二十七
(二)02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件一作業規範:
1、第三章3.1變更。
2、第四章4.7及4.8變更。
3、刪除第五章5.2,後續條序調整。
(三)08-2外標封:開標時間、截止投標
三、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