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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契約到期前,經本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同意通過,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本案得標廠商以換文方式,以原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其契約條件依續約當年度教育局公告最新契約版本及規定訂約。另配合中央辦理「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使用可溯源生鮮食材之中央獎勵金,係以後續擴充當年度核定金額、條件彈性調整。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389萬1,200元整,後續擴充期間至113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段48號桃源國中育才樓1樓多功能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段48號桃源國中總務處
履約期限
111年2月1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4792號函修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增修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2.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1期之申報書收執聯、繳款書收執聯或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
5.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為環保考量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與「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第七條規定,本採購案僅提供電子領標,請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 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詳投標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免費(不含中華電信處理費)。
2.截標日期:111年01月04日(二)下午17時00分。
3.開標日期:111年01月05日(三)上午09時00分。
4.開標地點:本校育才樓1樓多功能教室。
5.評選時間:111年01月07日(五)下午14時00分,簡報時本校僅提供投影螢幕使用,其餘簡報工具由廠商自備,評選時間如有異動,以機關正式通知為準。
6.評選地點:本校育才樓1樓多功能教室。
7.底價訂定情形:本案不訂定底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並採固定費用給付。
保固保證金額度
:無須繳納。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2.本案採最有利標複數決標,依評選結果之優勝序位,選取序位前2家廠商,分月輪流供應。8、9、11、1、3、5月由評選序位第1名之廠商供餐;10、12、2、4、6月由評選序位第2名之廠商供餐。
3.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之四分之一期限前(110年12月30日17:00前) 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天(111年01月03日下午17:00前)。連絡電話:28929633轉249于智安,傳真:28952080,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段48號。
4.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不再採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桃源國民中學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