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6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履約過程順利無爭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
(1)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水利工程技師、土木技師。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水利工程技師、土木技師 。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A、設計服務工作:
a.細部設計:廠商應於機關決標日起35天內提出細部設計成果供機關審查及核定,機關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廠商應於接獲審查意見次日起5天內完成修正成果並交付機關機關複查,同一審查意見之複審,原則以一次為限。
b.提送發包必須文件:設計成果經機關核定次日起10天內完成交付採購發包必須文件(含預算額詢價編定、預估底價分析等)照機關所定格式;5份送交機關(送電子檔並將文件以書面送達機關)。
c.變更設計:工程訂約後,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設計時,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次日起5天完成變更設計事宜,如有逾限則視同逾期,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B、執行工程監造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履約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北城門)周邊溝渠。
【履約保證金】
本案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之10%。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具書面明細、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3.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
1.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0份(正本1份,副本9份),須標示正副本。
2.本案採固定價格新臺幣45萬元整(委託設計費25萬2,000及委託監造費19萬8,000元)。
3.本案於第1次公告如投標廠商未能達到3家以上,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4.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5.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交)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6.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7.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6.18前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5.6.23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 傳真:02-27278056 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10.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