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屆滿後,本局得依原契約條件、單價,要求承商繼續承作至116年10月31日或再利用處理費用達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止(預計金額48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載有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項目。
2.其他證明文件:上述同一廠商具以下3點擇一: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設立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場。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D-0599)之處理機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出具之信⽤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文件經重大改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需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變更部分請詳閱修正對照表
※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投標廠商未檢附本次領標憑據投標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公告底價】底價為每公噸再利用處理費新臺幣3,800元整。
【其他應附文件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履約完成契約清運處理數量(以契約執行上限總價480萬元核計)。
5.得標廠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
⾃然⼈憑證⼯商憑證或同等效⼒之電⼦憑證直接登入地⽅稅網路申報作業入
⼝網,依契約據性質⾃⾏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單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6.4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5.6.9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5.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話:02-27208889分機7221、傳真:02-2759799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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