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08889#7237/721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市政大樓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110204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具備履約能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15年6月1日起 (決標日為115年6月1日以後者,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任務內容與環境工程或空氣污染防制相關。
(4)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98萬元整。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及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13點及資格審查表。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最低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履約期限:自115年6月1日起 (決標日為115年6月1日以後者,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3.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整。
4.無保固保證金。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6.12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5.6.15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7樓。
8.本案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9.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親送投標文件時,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以免影響自身的相關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221傳真:2759799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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