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操作維護16個月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9個月(預估至115年12月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
專業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科 。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科。
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
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掩埋場沼氣再利用發電操作維護之實績;應附證明文件:檢附曾完成之結算驗收證明文件(由業主出具之證明文件),若其內容無法完全佐證時,應另行檢附契約相關頁面(如履約標的、工作項目內容、簽約雙方用印頁面等)。若其內容不足以檢視或判斷者,視為不合格標。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特定資格:國內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具掩埋場沼氣再利用發電操作維護之實績。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3.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4..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5.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13點及資格審查表。
【其他】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提出1式15份計畫服務建議書參加,資格審查後由本局訂定時間通知資格符合廠商參與評選。
2.非複數決標、準用最有利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3.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9個月(預估至115年12月底)。。
4.無履約保證金、無保固保證金。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2.23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5.2.26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8.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9.得標廠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
⾃然⼈憑證⼯商憑證或同等效⼒之電⼦憑證直接登入地⽅稅網路申報作業入
⼝網,依契約據性質⾃⾏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0.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親送投標文件時,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以免影響自身的相關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