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hilucky1@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華陰街32號地下二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包含:JA01010汽車修理業:汽車之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書面審查廠商於臺北巿及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汽車修護(保養)廠所(或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1個月內建立,如未依限建立將取消合格廠商資格)。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1.機關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以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2.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未達6家以上,或合格廠商未達6家時,本隊將保留合格廠商資格,俟合格投標廠商達6家以上,始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其他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1月23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1月25日17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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