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hilucky1@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華陰街32號地下二樓行政組總務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實際維修項目及數量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JA01010汽車修理業:具有政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案公務車輛委託修護合格廠商規範書第1及第2條。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機關公開審核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檢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1⽇⾄117年12⽉31⽇
名單展期手續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隊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2、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標的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115-117年度公務車輛維修採購案
類別:公務⾞維修及保養。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0⽉9⽇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0⽉12⽇前以書⾯答覆。
2、截⽌投標⽇、開標⽇因故停⽌辦公(以機關所在地為準),依原定⽇期順延⾄次⼀辦公⽇同⼀時間。
3、如對本案有不明之處,請洽承辦人許先⽣,電話02-25582929#1120。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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