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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華陰街32號地下二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線上繳納押標金專屬(虛擬)帳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華陰街32號地下二樓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0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廠商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上述資料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錄資料)、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文件(請詳參投標須知)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E102011土木包工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至111年3月27日前,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以書面函復請求釋疑廠商。
2.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46萬元。
5.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4萬元。
6.預定決標日期:開標當日(如遇保留決標,投標文件有效期延至開標次日起30日止)。
7.本案市府106年10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規定,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本案底價為:新臺幣441萬5,078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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