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e124115076@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限水線下、隱蔽部分、主電機及減速機保養維修之重要組件損壞或超限、檢(量)測項目發現之損壞或超限、或經認定有影響航安之項目,於開工後20日內陳報,金額以新台幣25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履約期限
巡防艇抵達維修廠翌日起開工,工期60個日曆天內將履約標的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證明使用,投標廠商請以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並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內容須明示具有經濟部編定之營業項目代碼CD01010或F114060,若所提供之證明未有上述營業項目代碼,或僅提供舊版代碼而未提供新舊代碼對照供佐證者,視為不合格)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檢附一等輪機員以上之適任(執業)證書(證照),或具有一等大管、一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曾擔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之資歷證明;及前述人員受僱於投標廠商在職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因所需相關經費尚未核列,開標時如已達決標條件,予以保留決標資格(開標前已有經費者逕行決標),保留期間經費核列後,以接獲本總局書面通知翌日起3日曆天生效(不另製作決標紀錄並解啟底價),本案至遲於107年3月30日通知廠商,並視為報價有效期
請重新下載下列招標文件(如未使用更正之文件,視為不合格)
04-4.5053艇主機、發電機大修料件表-(附件四)-更新版
04-5.PP-5053艇kamewa FF-500大修料件清單(附件五)-變更料件序號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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