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run159354@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有,維修船艇抵達維修廠翌日起開工,若有後續擴充項目(限水線下、隱蔽、超限及驗船機構認定需維修之項目),於開工後20日內將後續擴充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本總局辦理,後擴工期併本契約工期計算,金額以500萬元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履約期限
得標後巡防艇抵達維修廠翌日起開工,倘若為無動力艦船艇,廠商於接獲本總局通知開工後應至遲於7日曆天內辦理開工,廠商未於7日辦理開工者,第7日視為已開工,工期60個日曆天內將履約標的完成施工。
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證明使用,投標廠商請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並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內容須明示經濟部編定之營業項目代碼,其項目應有船舶CD01010或F114060其中一項,若所提供證明未有上述營業項目代碼,或僅提供舊版項目卻未檢列新版對照參考證明者,視為不合格)。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外國廠商
(一)足資證明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相關證明。
(二)外國廠商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第67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檢附一等輪機員以上之適任(執業)證書(證照),或具有一等大管、一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曾擔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之資歷證明;及前述人員受僱於投標廠商在職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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