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電子郵件信箱
shihs904@cg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行業登記證明、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廠商部分)、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第五十三條),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2.本契約之採購機關如經行政院組織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及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情形者,契約上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由原採購機關指定之承受機關概括承擔,未指定者由其業務承受機關概括承擔;業務需求調整或消滅者,雙方均同意另以書面為變更或終止契約。
3.本契約採開口契約方式辦理,契約有效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各分項預估需用金額為止,已先到達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訂購(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招標文件所列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訂購(適用)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4.本案因任務需要,先行辦理決標簽約,若年度預算未全盤通過或有所刪減,而未達採購預估數量,得另邀得標廠商以協議方式處理,以保障雙方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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