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高雄往返東沙島人員委託民航機運輸。
增購數量:運輸預估13航次。
增購金額:新臺幣 5,980,000元。
增購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列有G501011民用航空運輸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行業登記證明、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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