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建築線指示、土地鑑界、基地測量、地質鑽探調查分析、預先環境影響評估、建築(雜項)執照及其他必要之各項執照申領,計50萬元整,保留增購權利之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2.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代之。
3.建築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代之。)。
3.工程技術顧問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工程地點:南沙指揮部(偏遠地區),等標期間得開放廠商現勘(每一廠商限2人,得提供6人搭船),開往南沙船班預定1月15日(預計1月26日返台,停島時間約4至5日) 及1月24日(預計2月4日返台,停島時間約4至5日)前往南沙地區(搭乘前2日應提供搭船名冊),申請現勘廠商應以書面資料向機關承辦人申請,承辦人(聯絡電話):陳慶銘專員(07-6989061),以利確認航班期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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