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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雙⽅同意得以原契約條件續約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文⼭區景隆街21號綜合施工處(5樓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16⽇⾄115年12⽉31⽇⽌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電公司標準契約書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按次計酬尚無需採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醫療院所執照或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機構核可證明。
(2)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六⼗四之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醫師符合以下條件:經國家醫師考試及格且依醫師法領取之醫師證書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照。
2.護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
(1)高中職(含)以上畢業,具護士或護理師證照。
(2)接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上述預算⾦額及採購⾦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額為新臺幣292,571元及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採購⾦額為新臺幣585,143元。
⼆、本公司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履約期間屆滿前,如機關認定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同意後依原有採購之合約條件及原契約價格續約1年,並以1次為限。故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計後續擴充之採購⾦額為新臺幣585,143元(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三、本案廠商投標標價以不含加值型營業稅⾦額為準,如標價超過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預算⾦額者,視為無效標。
四、投標文件使⽤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英文。
五、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六、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七、本租賃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並請將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投標封內,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九、本案履約時間調整為115年1月16日至115年12月31日,判斷不會影響廠商投標之意願,非屬重大變更,依採購法48條第二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其他:其他
:投標廠商標函應於115年1月6日17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工務組,逾期無效。請廠商於本案公告所定開標時間與通知辦理議比減價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等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如過開標時間未派員到場,本公司將於當日即時另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電話通知廠商於30分鐘期限內到場辦理,如未到場或其他原因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並將過程記載於相關紀錄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