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d602020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綜合施工處5樓開標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4天內開工,詳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
1.基本資格:有A.國內廠商資格: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3項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b、c.項營業項目擇一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商廠商替代。a.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b.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 E601010「電器承裝業(應具有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氣承裝業)」且需信用證明。
B.國外廠商資格: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a項及b項,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下列資格規定a項及b項之相關性,投標廠商須具備至少一項,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同國內廠商且需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二擇一:a.會計師之財務報表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明。
2.特定資格:需提出實績及財力證明(請詳閱)…餘詳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七。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更正「工程規範第01574章」,請詳更正公告文件-01。
2.本案更正公告文件-01於公告日起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3.餘詳本案原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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