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21400002 已截止

大林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345kV 100MVAR並聯電抗器及附屬設備採購帶安裝案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公告日:115/06/17 截止日:115/06/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354,160,000

押標金
$ 12,25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6/23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機關代碼 3.13.32.2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1 -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及其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工務組採購課
聯絡電話 (02)29340505#506
機關代碼 3.13.32.2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聯絡人 工務組採購課
聯絡電話 (02)29340505#506
傳真號碼 (02)29343635
電子郵件信箱 d6020204@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6/17
原公告日 115/06/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5/06/24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5樓(綜合施工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25萬元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5樓(綜合施工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800日曆天內完成特訂條款3.2.1、3.2.2、3.2.3、3.2.4 所訂工作(餘詳特訂條款4.2)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財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詳特定條款附件10.2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其營業項目應符合以下類別之一者須為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並提出以下所有營業登記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廠商則須出具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英文證明文件): (1).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E601010電器承裝業(級別為「甲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曾供應或承做 345kV 級(含)以上之電力變壓器或電抗器設備之驗收合格證 明文件。 (2)曾製造 345kV 級(含)以上之電力變壓器或電抗器設備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3)取得台灣電力公司 345kV 級(含)以上之電力變壓器或電抗器設備之承製能 力合格函。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次依採購法細則56條規定,於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準用採購法48條第2項規定,本次招標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本次係為第4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內容未修正,本次更正公告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因機關釋疑後日數少於原等標期日數,故延長等標期。 二、本案更正公告文件-01於公告日起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三、延長等標期後,原截標日期為115年6月17日17時0分,延至115年6月23日17時0分。原開標日期為115年6月18日10時0分,延至115年6月24日10時0分。 四、上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新臺幣337,295,238元。 五、本採購案押標金金額:1,225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 六、本採購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2,976萬元(分四張,一張744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七、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八、本工程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並請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投標封內。 九、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十、
押標金繳納方式 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繳納,其憑票支付欄請書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 「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11月20日止。
其他 投標廠商標函應於115年6月23日17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5樓(綜合施工處工務組),逾期無效。請廠商於本案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 「等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如過開標時間未派員到場,本公司將於當日即時另依採購法第60 條規定,電話通知廠商於30分鐘期限內到場辦理,如未到場或其他原因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並將過程記載於相關紀錄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2.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工務組採購課
聯絡電話
(02)29340505#506
機關代碼
3.13.32.2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
聯絡人
工務組採購課
聯絡電話
(02)29340505#506
傳真號碼
(02)29343635
電子郵件信箱
d6020204@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6/17
原公告日
115/06/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5/06/24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5樓(綜合施工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25萬元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5樓(綜合施工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800日曆天內完成特訂條款3.2.1、3.2.2、3.2.3、3.2.4 所訂工作(餘詳特訂條款4.2)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財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詳特定條款附件10.2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其營業項目應符合以下類別之一者須為政府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並提出以下所有營業登記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廠商則須出具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英文證明文件): (1).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E601010電器承裝業(級別為「甲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曾供應或承做 345kV 級(含)以上之電力變壓器或電抗器設備之驗收合格證 明文件。 (2)曾製造 345kV 級(含)以上之電力變壓器或電抗器設備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3)取得台灣電力公司 345kV 級(含)以上之電力變壓器或電抗器設備之承製能 力合格函。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次依採購法細則56條規定,於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準用採購法48條第2項規定,本次招標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本次係為第4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內容未修正,本次更正公告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因機關釋疑後日數少於原等標期日數,故延長等標期。 二、本案更正公告文件-01於公告日起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三、延長等標期後,原截標日期為115年6月17日17時0分,延至115年6月23日17時0分。原開標日期為115年6月18日10時0分,延至115年6月24日10時0分。 四、上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新臺幣337,295,238元。 五、本採購案押標金金額:1,225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 六、本採購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2,976萬元(分四張,一張744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七、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日,或通知之決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或決標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八、本工程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並請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於投標封內。 九、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十、
押標金繳納方式
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繳納,其憑票支付欄請書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 「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11月20日止。
其他
投標廠商標函應於115年6月23日17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1號5樓(綜合施工處工務組),逾期無效。請廠商於本案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 「等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如過開標時間未派員到場,本公司將於當日即時另依採購法第60 條規定,電話通知廠商於30分鐘期限內到場辦理,如未到場或其他原因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並將過程記載於相關紀錄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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