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7 - 武器, 彈藥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bot232@mail.bot.com.tw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7 - 武器, 彈藥及其零件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警政署保留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年內依照契約單價及契約條款增購不超過契約數量100%(含L及XL各尺寸)之權利。本案如有增購,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均按契約數量比例增加。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標單發售室
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7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2)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防彈頭盔之能力。
(3)投標廠商具有所報防彈頭盔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能力。
(4)投標廠商倘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並經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投標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案之採購。
二、投標廠商應依據下列規定於投標文件內檢附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有防彈頭盔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製造廠商以外之國內外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商出具之提供防彈頭盔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承諾書;國內供應廠商須再檢附原製造廠商授權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國內製造廠商,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國外原製造廠商或國外供應廠商,則應檢附承諾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將指定一家國內授權廠商為其辦理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事宜之保證書。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防彈頭盔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製造廠商以外之國內外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商出具之提供防彈頭盔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承諾書;國內供應廠商須再檢附原製造廠商授權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國外原製造廠商或國外供應廠商,則應檢附承諾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將指定一家國內授權廠商為其辦理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事宜之保證書。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
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 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
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
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
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防彈頭盔成品、防彈纖維紗及防彈纖維布之來源地區】: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招標。
6.【交貨期限及批次】:
(1)第1批:8,000頂防彈頭盔應自臺灣銀行採購部/警政署發文通知日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內1次交貨至立約商自行安排之寄存地點並檢送備註條款第21.1.條規定之文件向警政署申請報驗。分批交貨不接受。有關寄存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2)第2批:7,134頂防彈頭盔應自臺灣銀行採購部/警政署發文通知日之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內1次交貨至立約商自行安排之寄存地點並檢送備註條款第21.1.條規定之文件向警政署申請報驗。分批交貨不接受。有關寄存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3)立約商須負責於各批防彈頭盔經警政署第2階段驗收合格後,經警政署發文通知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免費將各批經驗收合格之防彈頭盔,按警政署分配之單位及數量送交各指定使用單位完成點收。
7.【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2-2356-5307、傳真886-2-2397-6874,地址:100218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61,傳真:886-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61,傳真:886-2-2382-2010。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已製妥第115-02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其他規範及條款均維持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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