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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2332131#511, 122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至107年12月31日前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俟機關需要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契約各項單價辦理後續採購,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9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本學院南投院區英士樓第2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該廠商係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專業登記證: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無欠稅證明:當年度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本需清晰可辨識。•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前,請務必至現場了解現況
請聯絡049-2332131轉122 林建仲先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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