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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學院南投院區英士樓第2 會議室(南投市光明路1 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 號 秘書室
履約期限
詠晴園室內地坪為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其餘開工日起10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依法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營業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立案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另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專業登記證:依法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無欠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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