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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招標文件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第2頁)」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應用印,未用印者不得補正,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2) 領取招標文件:本案不提供紙本現場領標(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請自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辦理電子領標。
(3) 投標文件寄(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回(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除外)。
(4) 負責人親自出席者:無須出示本授權書,而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得簽名或蓋章(與投標文件相同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5) 授權代理人出席者:應填寫本授權書並請代理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得簽名或蓋章(與投標文件相同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6) 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或未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密封及依限送達於機關指定之場所者,為不合格廠商。
(7) 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8) 如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遭遇颱風、地震等天災事故致機關停止辦公者,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及「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時間、同地點辦理截止投標與開標;如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遭遇颱風、地震等天災事故,致廠商營業所在地停止上班而機關照常辦公者,則仍如期截止投標及辦理開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