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an44817@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會議室(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3樓(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總務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180 天月內將採購標的送達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機關指定之場所)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營業項目具有「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或具備得以製造、販售汽車之證明文件,且未受停業處分。以上廠商資格僅須一項符合。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 路下載)。(請廠商逕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處查詢並下載登記資料,以作為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此資格證明文件視為無效)。
2. 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檢舉受理單位補充: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二、本案評選時間與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截止投標日若遇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以次辦公日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次辦公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日若遇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上課,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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