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電子郵件信箱
kenhft.0226@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如維護服務績效良好,廠商應於契約期滿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續約,經機關同意得優先議價續約,每期壹年並以壹年為限,如有異議,應於契約期滿30日前通知機關不再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乙級水電承裝業或乙級冷凍空調業,其中之一或全部皆有者並各為各該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影本)。廠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其中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證明及最近三年內(公告日前)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書。
(四)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結業證書及勞保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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