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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預估後續擴充1年(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其擴充金額預估為新台幣1,829,820元整,倘廠商履約狀況表現良好且非拒絕往來廠商,112年將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4樓審查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3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應附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新台幣91,000元整。將繳納證明資料放入投標文件中。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5.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6.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8.切結書(正本)。
9.履約期間租用車輛破損輪胎更換作業規範同意書。
10.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正本)。
11.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新增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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