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neamenlin@kmp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或「E701010通信工程業」或「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等其中一項或與本案標的有關之項目,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與本採購相關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註記有效期限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工會繳費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預定維護本案之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服務(僱用)證明及勞保證明等。
2.預定維護本案技術人員,至少一人須具有本案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或與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如提出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級設備之系統名稱、架構、特性、應用範圍及終端用戶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檢附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併出示身分證明。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三)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本標案得中途停止執行,機關得支付廠商終止前完成維護之費用;若通過金額低於決標金額,則按通過本項預算刪減比例,平均每月支付維護費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